关于做好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资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以及《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