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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范围

        1996年,经国务院同意,国管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决策、协调机构。房委会下设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为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96〕国管房地字(79)号、〔96〕国管房改字第179号)

        1999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重申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工作。(厅字〔1999〕10号)

        同年,针对脱钩后由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问题,国管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全国军队和武警部队与所属及管理的企业脱钩的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资金管理工作均归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要求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没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系统的,要转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国管房改字〔1999〕277号)

        2002年,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国管局等四部门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具体管理工作。(京政函〔2002〕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综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的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和各中央企业(含金融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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