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计算,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311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548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774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为12%。
三、 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原则上不低于5%。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