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2009〕80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际,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调整为财政预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
三、在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同时执行以上政策。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