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函〔2002〕10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和北京铁路局所属各房改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现将《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落实该方案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02年12月18日
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决策和管理机构
(一)设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房改办。
1.管委会由30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在委员中,地方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2.在管委会中,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委员,由北京市主管副市长及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代表担任。
担任委员的专家,法律方面专家由市政府法制办推荐,金融方面专家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推荐,住房方面专家由市建委和市国土房管局推荐。
3.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分别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管理局商有关工会委员会、北京铁路局工会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推荐;单位代表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市房改办分别推荐,单位代表要兼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合理分配名额。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或专家中,应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管委会委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管委会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可由北京市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推荐的人选担任。
5.管委会按规定履行职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由管委会办公室承担会议筹办和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
6.管委会日常工作的经费支出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二)设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北京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该中心主要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汇总编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预决算,统一对外发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管理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北京市人民政府任命,不得兼职。管理中心可按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规定,并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设立设置分中心和管理部。管理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授权管理,对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
二、调整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能
(一)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具体管理工作。铁道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并入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及北京铁路分局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北京铁路分中心。管理中心与分中心统一规章制度。
(二)分中心编制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事务管理局和北京铁路局提出意见,由管理中心统一报北京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纳入管理中心编制管理。原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编制内的人员可纳入分中心编制。分中心人员的人事和党团关系仍由原所在单位管理。分中心主任由原所在单位提名,管理中心聘任;经管委会提名,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分中心主任可兼任管理中心副主任。
(三)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设立账户,实行内部核算,负责核算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分中心按照管理中心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账目,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计算分中心增值收益;按照规定格式,定期编制、向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报表。分中心与管理中心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中心可查阅分中心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增值收益,由分中心单独列账,存入增值收益专户,按规定提出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后,在分中心业务范围内分配和使用。
分中心的管理费用(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分中心按年度编制预算报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的预算应同时报财政部备案)后,由管理中心纳入费用预算,报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批复。分中心按批准的数额从其增值收益中上缴管理中心,再由管理中心按规定拨付分中心。分中心须专设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其管理范围内职工提取和发放贷款,风险准备金应用于弥补分中心贷款产生的风险,其使用须经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分中心也暂不占用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
(五)分中心必须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详细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和封存等情况。
(六)原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铁道部和北京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售房款、维修基金和购房补贴资金不在调整范围之内。
(七)按照精简、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则,调整原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其所属各分中心全部调整为31个管理部,作为经办网点。管理部由管理中心统一核算,其编制由管理中心报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人员的人事和党团关系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管理部主任及工作人员由管理中心聘任,择优上岗。对不适应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对达不到工作要求的人员,应实行轮岗、限期调出和下岗等用人机制。
三、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
原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铁道部和北京铁路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工作:
(一)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转移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等业务的前提下,冻结现有资产和人员,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资产清理主要内容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委托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购买国债是否符合规定;往来款项、计提账目是否符合规定;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是否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等。
(二)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审计机关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原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原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铁道部和北京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各相应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三)审计工作完成后,按国家规定与新设立的管理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原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的资产,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北京市财政局和有关审计机关负责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四、调整工作要求和相关事项
(一)涉及此次机构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要求,预防和制止在机构调整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严禁机构调整中的各部门和各单位转移财产,突击发钱、发物,突击提干、进人,随意变更人事档案等。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要求,要尽快组建、成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完成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工作,并按期完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三)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其他具体问题,由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和北京铁路局共同协商解决。
(四)本方案只适用于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同时抄送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