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便于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本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切实减轻借款申请人的负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贷款)评估费。
二、执行时点为什么是2019年9月16日?
2019年9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明确办理二手房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三、哪种情形可以退还评估费?
(一)2019年9月16日之前申请贷款,放款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含)之后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可以退还;
(二)2019年9月16日之后申请贷款,放款时间也为2019年9月16日(含)之后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可以退还。
四、哪种情形不可以退还评估费?
2019年9月16日之前申请贷款,放款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之前的二手房贷款,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不予退还。
五、如何办理评估费返还?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会同贷款放款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已交纳的评估费用全额返还至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中。到账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短信通知借款申请人,请注意查收。
六、借款申请人可自行申请评估费返还吗?
可以。借款申请人可提前预约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前往贷款放款银行办理登记。
七、《通知》印发后,申请二手房贷款时,还需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吗?
无需提供。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内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