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夯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基础
加强缴存管理,是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夯实缴存管理基础。
近年来,资金中心积极推进“互联网+住房公积金”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和职工的基础信息完整准确是开展网上业务的前提条件。单位基础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及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称、专门管理人员电话号码等。职工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工资总额、婚姻状况、配偶信息、所属机构及职务、学历、电话号码等。请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职工积极配合资金中心做好基础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并作出诚信承诺,为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更加便捷创造条件。随着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水平的逐步提高,信息采集方式将不断改进,需要单位和职工提供的基础信息越来越少,业务办理将越来越便利。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至关重要。请各部门督促指导所属单位认真履行缴存主体责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严格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确保账户清晰、准确、可追溯,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按时完成封存账户清理工作。资金中心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单位,除了提供简化材料、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以外,还将协调商业银行开发企业融资、个人快贷等信用产品;对失信单位,将中止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单位是连接资金中心和缴存职工的纽带,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举措的落地需要单位的有效传导。资金中心推出集成服务,方便单位更好地服务职工。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正在加紧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准确阐释制度功能作用,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积极为中央有关改革决策实施提供配套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都会牵动其他领域,同时也需要其他领域改革密切配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城乡发展一体化、就业创业、创新创造、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出台了一系列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举措,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切实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为中央有关改革决策实施提供配套服务。
(一)积极支持雄安新区建设。新区定位,首要的是承接北京疏解的行政事业单位、总部企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面对“千年大计、国家大事”,资金中心成立对接工作小组,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本职工作出发,为迁往雄安新区的单位和职工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优质服务,保持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同一性和缴存连续性,保障其享受与在京单位和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通过信息互联互通和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等打造智慧住房公积金,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
(二)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在职职工,依法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与北京户籍在职职工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第十条规定:“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2.《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3.《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十七条规定:“《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用人单位为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要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落实新单位的,原单位要按规定将其账户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
(三)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的,享有与正常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明确:“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离岗创业人员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离岗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不影响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四)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到其他组织兼职,取得的合法报酬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1.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
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兼职收入要向任职单位报告,兼职单位可以为兼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任职单位账户一并汇缴。职工亦可以就兼职收入部分自愿多缴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优惠权益。
(五)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取得的合法报酬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政策依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可以为医师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账户一并汇缴。医师亦可以就多点执业收入部分自愿多缴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优惠权益。
(六)鼓励用人单位为港澳台、外籍的科技创新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筑牢创新根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面向全球招聘人才。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和吸引政策。”
针对港澳台、外籍职工,目前的政策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自愿协商。作为对人才的激励措施之一,鼓励用人单位为该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七)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发展,经职工同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孵化培育创新型小微企业。培育创新友好的社会环境。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我们努力将创新型小微企业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同时根据其初创的实际情况,实行弹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简化相应办理手续。
(八)中央企业在推进“瘦身健体”、兼并重组、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序转移接续,维护分流安置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经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政策依据:《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