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措施的通知》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措施?
此次个人贷款措施调整,主要目的是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基本、保刚需的政策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二、此次个人贷款措施调整对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有什么影响?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不再考虑近1年内是否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计算贷款额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7万元的,按照7万元计算。根据职工的缴存时间、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最低贷款额度可能会高于70万元,接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平均额度,加大了对刚参加工作、公积金缴存额较低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
购买二套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计算贷款额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仍按2万元计算,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三、此次个人贷款措施调整对于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有什么影响?
此次贷款措施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限制进行了调整。此前规定为“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现调整为“职工首次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使用贷款;第3次及以后再申请使用贷款的,需上一次贷款结清满5年。”受益范围由政策性住房扩大为所有房屋类型,该项措施的调整加大了对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
四、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市户籍的中央单位职工,如何在北京申请公积金贷款?
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市户籍的中央单位职工,在北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当地公积金中心缴存证明在我中心申请使用贷款。在当地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五、此次调整有哪些优化贷款服务的措施?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优化贷款服务、简化贷款手续的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上限的职工不再由单位出具《借款申请人工作情况证明》,只需根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确定其月收入。
(二)职工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中的贷款试算器初步估算贷款额度。
(三)职工可关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提前预约贷款办理时间。
六、此次个人贷款调整措施对于使用个人征信记录确定贷款额度有什么新的变化?
此次对使用个人征信记录确定贷款额度的调整,主要是对真正存在恶意逾期行为的借款申请人予以惩戒,而对一些因客观原因、偶尔疏忽导致的准贷记卡、贷记卡透支行为或贷款逾期行为,并不影响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贷款前2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连续达到3至5期的,其贷款最高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下调20%。即首套住房贷款下调后最高额度为96万元,二套住房贷款下调后最高额度为64万元。
七、此次个人贷款调整措施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此次调整从2015年11月12日开始执行。之前已受理但未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调整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