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单位资助资金标准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2〕249号
国务院各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66号)印发后,售房单位普遍反映高层住宅高压水泵和电梯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我们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提出以下调整维修基金单位资助资金的意见,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高层住宅及设有电梯的多层住宅。
二、调整幅度:在原有维修基金单位提取比例的基础上,每建筑平方米增加50至70元,增加的具体额度由各单位根据售房款余额情况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
三、台账设置方式:该部分维修基金纳入中央国家机关维修基金专户管理,按售房单位建账,计入楼,不计入门、户。
四、新增加的维修基金与已划转的维修基金可以合用,维修项目应优先考虑电梯及高压水泵等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确保电梯及高压水泵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