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2008〕292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旧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根据《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北京市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方案的要求,现就旧住宅区环境整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内容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旧住宅区环境整治的范围,原则上为1984年底之前集中建设的住宅区。整治的内容包括:
(一)维修和加固具有安全隐患或达不到北京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基础、墙体、梁、柱等房屋构件;
(二)改造需采取保温、隔热等节能措施的房屋门窗和墙体;
(三)维修和新建消防、安全、给排水、无障碍等设施设备;
(四)维修和改造公共道路、绿地、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
(五)整修和改造公共地面、楼面、屋面或立体空间环境;
(六)维修、更新和改造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等。
涉及老旧供热管网的改造项目,按北京市《关于加快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申报和使用程序
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改造由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统一组织,各部门、各单位为旧住宅区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进行环境整治,实行事前申报制度。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各部门、各单位须编制旧住宅区环境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管理渠道,分别报送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概述、必要性分析、实施方案、工程概预算、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售房款金额(分摊费用的,须提供分摊明细)等。其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程序进行申报。
(二)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依据环境整治计划和房屋修缮标准审核项目的相关材料,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结余数额和使用情况审核批复项目,并核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数额。
(三)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核定的资金数额,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资金筹集渠道
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归集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均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进行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根据整治内容,资金筹集渠道如下:
(一)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体育等配套设施以及规划红线外市政配套设施,所需资金按《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规定执行。
(二)实施旧住宅区环境整治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单位和个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申请从售房款扣除计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售房相关税费和当年发放住房补贴预算资金后的余额中解决,或由各部门、各单位自筹解决。
(三)涉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筹措方式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归集在北京市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单位,依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进行售房的旧住宅区,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进行售房的,按本通知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
四、项目采购和资金拨付
工程预算造价达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6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备竞价采购条件的,也须实行竞价采购。
用于旧住宅区环境整治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按工程进度拨付,首次拨付的资金数额为审核批复额度的50%;待工程完工后,根据审计部门或造价审核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拨付剩余资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