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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2006〕164号

发布日期:2010-02-08来源:本站 点击: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补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和补贴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  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一)  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发放。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二) 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差额补贴。2005年1月1日起,对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以及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新形成的级差,其差额面积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二、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其是否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本办法印发前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计发方式。

        1、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前的住房补贴,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的按月补贴,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计发。月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

        (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职工2005年1月1日以前年度的住房补贴,按《方案》标准发放。其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部分,结合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制度另行研究。

        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一)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按《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按《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四、单位自行发放住房补贴的处理

        (一)各单位在国家政策规定之外,自主决定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停止发放。

        (二)职工已领取的单位自行发放的住房补贴,在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计发补贴时予以扣除。

        五、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和公示制度。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表;单位应当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职工住房状况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一周。无异议后,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无房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补贴随工资发放;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经单位审核后轮候一次性发放。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住房补贴按下列顺序核定发放:1、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4、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5、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六、严肃纪律

        (一)各单位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档案。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二)各单位财务、房管、人事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进行核定,并负责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三)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停止实物分配之后,仍向职工实物分配住房,并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已经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职工,原则上不得退出已购买的公房、按无房职工标准领取住房补贴。

        七、其它

        (一)本办法所指“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方案》和《若干意见》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在职、在编及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三)在京中央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调整,在不高于《方案》和《若干意见》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按《方案》和《若干意见》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住房补贴资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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