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
〔98〕国家机关房改字第4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售房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简称售房收入)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建立住房基金专户。售房收入按权属不变,集中管理的原则,统一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建立归口管理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其下属单位在专户下设立分级帐户。售房收入须纳入单位住房基金,金额(公共维修基金除外,其管理办法待定)存入各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住房基金专户内,其利息收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二、办理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的程序,各部门售房方案经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批复(各部门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批复后,到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备案)后,即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归集中心办理住房基金专户开户手续,利用工商银行电子网络系统办理售房收入的收缴事宜。
三、售房收入已经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但没有纳入住房基金专户的,务请四月三十日前办毕转存手续。
一九九七年的售房款已存入其它金融机构的,必须在五月三十一日前办毕转存手续。
四、售房收入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各部门使用售房收入编制须使用计划,报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审批;各部门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使用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审批。
五、售房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和挪用。凡截留或挪用售房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归集中心地址:国管局门口东侧
联系电话:66068251、66068253
联系人:马兵、金璐、吴月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