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防止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发生权益、财产纠纷,确保提取业务程序合法,现就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的单位违规多缴。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
2.单位核定错误;
3.单位重复补缴;
4.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错缴更正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二)错缴更正办理程序。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1.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错缴更正申请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经办人持以下材料到国管分中心办理错缴更正审批手续:
(1)错缴更正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第3联须有多缴职工的签名);
(3)多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单位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国管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开具《住房公积金通知单》。
4.单位经办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到住房公积金银行经办网点办理退款。银行经办网点审核证明材料无误后,将多缴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并留存、装订《错缴更正申请表》、《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销户提取
(一)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按照以下方法办理销户手续。
1.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目前职工在建行经办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指建行储蓄账户,下同)的,可划入死亡职工本人的储蓄账户。
2.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的,单位应取得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委托签字后,出具《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2),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划入其储蓄账户的,应当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二)办理程序。
1.划入死亡职工本人的有效储蓄账户的,提取经办人持以下材料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1)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其中的“储蓄卡号”必须为死亡职工的有效卡号);
(3)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划转到单位账户的,单位经办人持以下材料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1)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2)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须有单位经办人签字);
(4)单位经办人与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划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储蓄账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1)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提取经办人,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
2. 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2005年12月19日
(注:死亡职工销户业务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