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强化单位缴存主体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 单位自主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公平性和保障性的起点。单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应按要求自觉、主动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在新的年度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经过多年实践,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政策规定总体明确,单位、银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分工配合的运转机制较为成熟,调整方式和工作流程基本定型,工作完成顺畅。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可以成为一项常规性制度安排,由各单位按要求自主开展,今后资金中心将不再每年专门发文。
各一级单位应切实担负系统管理职责,做好工作部署,组织所属在京单位准确、高效完成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并在新的年度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流程、业务表格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可通过资金中心网站www.zzz.gov.cn、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以下简称单位版)查询和下载。
二、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期间
以住房公积金年度为缴存周期的单位,在完成6月份正常汇缴后,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完成。
以自然年度(财政年度)为缴存周期的单位,在完成12月份正常汇缴后,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缴存比例、缴存额上限和缴存基数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
四、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方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原则上采用单位版调整确定。特殊情况的可通过报盘方式调整确定,单位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经资金中心审批同意。
资金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对单位缴存工作的监督,建立“缴存信息信用约束机制”,详尽记录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和缴存的相关信息,客观评价信用状况,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下属单位及缴存职工,并按上述要求自发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