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6〕2号)的要求,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为12%。
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新建住房公积金企业在开户时确定缴存比例,已建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时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资金中心审核后实施。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履行法定程序维护职工权益
企业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12%、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12%的说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说明》。职工个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应当严格依规核定,住房公积金不得多缴少缴,在年度月缴存额调整时,单位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规承诺。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时,单位应当准确申报单位性质等基础信息,据实确定缴存比例。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下属单位及缴存职工,并按上述要求自主开展2016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