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1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开通了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已有50多万名职工免费使用了该项服务。为了让更多职工实时获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享受资金中心即将陆续推出的网上、掌上业务便捷服务,现就推广使用短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的对象为在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缴存职工通过单位或个人向资金中心登记提交手机号码,资金中心对缴存职工进行身份验证,并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绑定后,开通短信服务。一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只能绑定一个手机号码。
二、服务功能
短信服务包含主动发送和点播服务两类短信,由资金中心短信平台(专用号码:106980000006)统一推送。
(一)主动发送类短信(免费)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包括汇(补)缴、提取、转移、年度结息等业务办理情况及账户金额变动信息。
2.个人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受理通知、贷款审批通过通知、个人贷款还款提醒、还款成功提示、还款失败提示、逾期提示。
3.政策宣传信息,包括政策新闻、活动公告、重要提示等。
(二)点播服务类短信
发送任意短信内容到资金中心短信平台号码“106980000006”获取点播菜单。
1.个人缴存信息,包括月缴存额、余额查询、缴存开户银行名称等。
2.个人贷款信息,包括贷款金额、已偿还本金金额、已偿还利息金额、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当前月最低还款金额、约定月还款金额、当前贷款还款状态、当月还款日、贷款发放银行名称等。
3.手机短信退订服务。
三、开通方式
手机号码是缴存职工身份认证的重要信息项,也是缴存职工便捷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前置条件。缴存职工按照以下方式准确提交手机号码,经审验后开通短信服务。
(一)单位开通
1.单位集中办理方式。缴存单位组织职工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手机短信服务登记确认表》(以下简称《短信服务登记表》,见附件),提交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2.年度核定办理方式。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清册总表》中提交缴存职工手机号码办理。
(二)个人开通
1.缴存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经办网点柜台,填写《短信服务登记表》办理。
2.缴存职工在银行经办网点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提交手机号码同时办理。
四、变更和退订
(一)变更。缴存职工手机号码发生变化的,可按照以上单位和个人开通方式,办理信息变更。
(二)退订。缴存职工使用已开通短信服务的手机号码向资金中心短信平台号码“106980000006”发送“DXZZ01#个人身份证号”退订短信服务。退订后可按照以上开通方式重新开通。
五、其他事项
(一)缴存职工手机号码发生改变,应及时变更,以免造成误发或不能接收短信。
(二)资金中心主动发送的短信免费,点播服务类短信由各电信运营商按各自普通短信计费标准收费。
(三)短信因网络阻塞、延迟等原因造成与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以资金中心业务系统信息为准。
(四)资金中心将对各单位在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中提交的个人手机号码进行审验后,统一开通短信服务。
(五)办理短信服务中遇到问题,请联系资金中心服务热线59059001咨询解决。
请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转发所属单位。各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于2016年底前完成缴存职工手机号码的核实提交工作,让缴存职工少跑路,尽快开通短信服务,为共享便捷网上业务做好准备。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手机短信服务登记确认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6日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
个人手机短信服务登记确认表
单位名称(公章):
序号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姓名 |
个人 身份证号码 |
个人 手机 号码 |
短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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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 |
变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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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单位集中填报办理须同时提供电子版,并核实与纸质版中填报的内容一致,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个人办理时,须准确填写本表,并签字(无需盖章)。手机号码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因职工个人原因未准确申报,或未及时变更手机号码的,职工本人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