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执法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1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8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执法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加强分类管理,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推动单位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执法抽查,着力避免行政检查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建立健全科学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杜绝未建、少缴、多缴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保障水平、维护职工权益,形成资金中心全面监管、主管部门(一级单位,下同)系统内自治、各级单位诚信自律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随机抽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坚持公正高效,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优化监管环境。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主动公开随机抽查事项、随机抽查程序和结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实行“阳光执法”。
四是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对不同的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五是坚持各负其责,尽责担当。资金中心全面负责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中心的抽查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六是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有关执法部门及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积极探索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结果跨部门广泛运用,形成执法合力。
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二)随机抽查内容
依法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和其他当事人履行缴纳义务、管理职责及其他遵守住房公积金法规制度的有关情况。
(三)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名录信息包括抽查对象的单位性质、行业类别、隶属关系、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等内容。名录库应录入抽查对象前3个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以及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情况。
在收集各类抽查案源信息的基础上,建立住房公积金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异常对象名录库包括缴存情况异常单位、提取和贷款情况异常单位、信用级别低的单位、被投诉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单位等,并录入单位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等情况。
(四)检查人员名录库
资金中心以通过法制办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全部人员名录为基础,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专长、业绩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案件类型等进行分类。
(五)名录库动态管理
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六)随机抽取方式
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涉嫌违法、依法立案实施覆盖检查的对象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单位性质、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营收情况、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资金中心可以根据监管工作实际,结合应用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确保执法效能。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资金中心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待查对象确定后,资金中心将实施检查的时间、执法人员、内容和要求等通知被检查单位和其主管部门。
(七)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在保持必要抽查覆盖面的前提下,本着防止过度检查的原则,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一是对主管部门,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2%。二是对所属单位,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4%。三是对风险等级高的单位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四是对列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单位每年要实现一次覆盖检查。五是对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管检查,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落实。六是对已抽查过且未发现违法情况的单位,原则上3年内不再列入抽查名单。
(八)检查方式
对随机抽查对象,资金中心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主管部门先行组织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采取直接检查的,资金中心将检查情况告知被检查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责令被检查单位整改并组织后续监督检查。对整改落实情况良好、后续监督严密的,资金中心依法从轻处理;对整改落实不力、后续监督松懈的,资金中心依法对被检查单位从重处理,主管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采取自查方式的,主管部门将系统内自查情况书面报送资金中心。自查可以自上而下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待查对象实施检查形成自查报告,也可以自下而上由待查对象自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形成自查报告。对自查如实报告违法违规行为,主动配合资金中心检查,主动补缴、退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中心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自查后未如实申报情况,资金中心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
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方式,可以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抽查中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执法人员应完整记录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检查完毕后,要将执法检查记录入卷归档。
(九)随机抽查监督
资金中心纪律监督部门可以对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核,以检验抽查合规性和工作效能。复核以案卷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约谈检查人员或实地复核。
三、随机抽查结果运用
(一)检查结果分类
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类。
(二)检查结果公示
资金中心应确保抽查结果合法、准确,并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对不配合检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予以公示并记入信用信息库。二是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应予以公示并记入信用信息库。三是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立案查处形成结果后,予以公示并记入信用信息库。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资金中心将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不办理或不改正的,资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立案处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资金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抽查成果增值运用
一是对随机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抽查对象,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违法成本,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缴存单位自觉遵纪守法,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管整体效能。
二是助力主管部门系统内合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所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诚信档案,完善内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应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三是检查结果与主管部门信用等级挂钩,检查结果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体系,资金中心根据主管部门信用等级和风险水平实施差别化的服务和监管措施。
四是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资金中心应将严重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广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系统内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督促落实,务求“双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民主监督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门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指示或指令。
(四)严格抽查纪律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妨碍检查人员的正常工作,出现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寓服务于管理
检查人员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做好被检查单位的政策宣讲和业务解答工作,加强行政指导,充分体现政府监管方式改革的成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