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7〕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要求,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工作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是指职工因跨省市工作调动等原因,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及相关信息从原工作地转出,接续至现工作地的业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已接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发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按以下规程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由异地转入至资金中心。
1.职工由异地调入北京,已在资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的,可向资金中心申请将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及相关信息转移接续到资金中心,不需返回异地办理。
2.职工到资金中心合作银行经办网点提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一并委托单位经办人集中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合作银行经办网点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同时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平台传递至异地中心;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4.异地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职工身份信息并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平台传递至资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资金中心;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将原因反馈至资金中心,由合作银行经办网点告知职工。
5.资金中心合作银行主办行负责接收转入资金,并与平台收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进行核对。
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合作银行主办行向异地中心通报情况,异地中心负责对职工疑义进行解答。
(二)住房公积金由资金中心转出至异地。
1.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北京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封存。
2.未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失信记录的职工,在异地重新就业且在异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的,可申请将在资金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及相关信息转移接续到异地中心。
3.职工向异地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由异地中心通过平台发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不需到资金中心办理。
4.职工务必向异地中心准确提交个人相关信息。合作银行主办行将根据异地中心通过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核对职工身份信息,并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平台传递至异地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异地中心;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将原因反馈至异地中心,由异地中心告知职工。
5.异地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将两者进行核对。
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向资金中心通报情况,合作银行主办行负责对职工疑义进行解答。
二、其他事项
(一)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其他外部转移业务办理规程不变。
(二)异地中心因特殊情况未正常接入使用平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按照现行外部转移业务规程办理。
(三)资金中心将拓展网络智能化服务,加强信息互联机制,推进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业务网上办理,简化业务流程。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附件: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4.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