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7〕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有关规定,现将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2000元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1400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二、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3〕117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月收入扣除人均1400元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计算最大还款能力,作为测算贷款额度的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