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9〕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缴存秩序,积极为中央国家机关“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提供配套服务,更好地惠及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现就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措施和流程
(一)进一步落实降成本政策。在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间,缴存单位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二)加大租房消费支持力度。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租房的,可以按季以租金实际发生额为限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央国家机关派驻贫困地区参加脱贫攻坚工作的人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扶贫地房租。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大学生,可在入职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职工家庭生育二孩的,可在二孩出生后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三)改进封存账户提取管理。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符合购房、租房、退休等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正常提取业务;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账户的,可在该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
(四)简化单位开户、销户流程。单位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网站,向资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向资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购房、租房首次提取实行网上办理。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可通过资金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后按规定频次自助办理提取业务。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普通商品房的,可通过资金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审核一年有效。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直管理局 国管局 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77号)要求,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在京单位应当在资金中心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接受资金中心的监督管理。
(二)落实单位缴存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增强归口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方位拓展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互助合作深度和广度,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系统管理作用,一级抓一级,层层推进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资金中心将把各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规定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范围,必要时对重点单位进行归口管理专项检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检查结果。根据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情况,资金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在住房保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方面实行联合激励或限制措施。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单位和职工应当诚信守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