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3月17日以前发放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执行罚息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字〔2005〕17号)的规定,现将2005年3月17日(不含)以前发放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执行罚息利率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2005年3月17日(不含)以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今年内罚息利率不调整,仍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自2006年1月1日起改为在《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本通知所称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是指合同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相应期限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200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