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切实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借款人提供更为方便、灵活、高效、优质的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1日(含)起,对于新受理的贷款,全部实行自由还款方式。借款人不再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二、自由还款方式实行固定日期还款,即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当月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在该月的对应日;若在某月无对应的还款日,则该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为还款日。
三、还款期内,在不低于月最低还款额度的基础上,借款人(遇节假日顺延)可以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月最低还款额度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均还款金额。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月最低还款额度要按照调整后的利率予以重新核定。
四、还款期内,借款人可以申请调整月还款额度,但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不得低于月最低还款额度,否则,视为调整无效,不作调整。若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高于剩余的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视为提前还清贷款,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将按照提前还清贷款的处理方式,对剩余的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予以划收。
五、借款人还款账户内的存款额应当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银行按照约定的月还款额划收;若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银行在保留符合国家规定的开立账户所需的最低额度后,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银行实际划收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度的,从当月起,视为借款人逾期还款。若剩余的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还款额度,或者贷款到期日须还款,银行将按照剩余的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划收;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内的存款额不足以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银行在保留符合国家规定的开立账户所需的最低额度后,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并从当月起,视为借款人逾期还款。
六、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贷款逾期期间,银行将按照我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和计算方法,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应还利息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全部偿还以上各款项之日止。
七、借款人若要调整月还款额度,应于约定还款日的至少3个工作日之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借款人向银行或我分中心提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度调整申请书》(附件1);
(二)银行或我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借款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度调整确认书》(附件2);
(三)借款人按照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还款。
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应为1元的整数倍,但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偿还逾期贷款的除外。
八、银行划收借款人还款资金的顺序为:
(一)贷款未逾期的,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二)贷款逾期的,按照先还逾期部分、后还非逾期部分的顺序依次偿还。对于逾期贷款部分,按照逾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期偿还;对于同一期逾期贷款,按照罚息、应还利息、贷款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特此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20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