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难以满足借款人购房的实际资金需求问题,丰富贷款品种,提高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合作开办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建行朝内大街支行、金融街支行、朝阳支行、北大南街支行、金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经办支行)可受理组合贷款业务。
组合贷款,是指国管分中心委托建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其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建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用于其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的贷款组合。
组合贷款审核标准及发放应同时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要求。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二手房及其他性质房屋暂不办理组合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时,需同时向建行经办支行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申请材料。由建行经办支行将其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交国管分中心进行审批。
四、组合贷款担保方式:
(一)房产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即抵押人以房屋抵押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并分别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为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建行认可的保证人为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提供自贷款发放至抵押登记完成期间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登记工作由建行委托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办理,抵押权人为建行。
(二)抵押担保。即抵押人以房屋抵押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权人为建行,贷款于抵押登记完成后发放。
(三)质押担保。即出质人以质押财产出质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质权人为建行,贷款于质押手续完成后发放。
五、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国管分中心核算,商业贷款部分由建行核算。
六、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自由还款方式,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建行认可的还款方式。
七、对组合贷款提前还款不作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的比例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可自愿选择提前偿还任意部分贷款。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的逾期扣款按照国管分中心、建行各自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除还款相关事宜外的其他变更业务,国管分中心及建行应协商办理。
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贷款部分的贷款发放日、贷款期限、收款人账户信息应当一致。
九、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贷款部分使用2个活期储蓄账户(储蓄卡或活期储蓄存折),分别进行还款。
十、组合贷款借款人除分别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外,还须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借款人1份,国管分中心1份,建行2份,担保中心1份,商贷保证人1份,办理抵押登记2份)。《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由建行经办支行负责监督协议各方填写、签章。
十一、组合贷款期限最高可以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十二、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发放的组合贷款,贷后相关业务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20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