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8〕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自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组合贷款业务开办以来,组合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需求问题,借款人反映良好,业务发展较快。去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主体核算后,暂停了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经商有关单位,在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决定自即日起恢复办理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方式下的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手房组合贷款的合作对象、受理渠道、借款资格、审批流程、核算主体、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和合同签订等均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商品房和经济济适用房)组合贷款业务模式办理,执行《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6号)的相关规定。
二、二手房组合贷款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贷款于抵押登记或质押手续办理完成后发放。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发放的二手房组合贷款,贷后相关业务按照原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20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