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期限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和服务水平,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经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协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决定自即日起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期限,最长可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且不超过30年。
特此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20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