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3〕11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作用,进一步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对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贷款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含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贴息贷款)。
(三)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理确定月还款额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借款申请人,其贷款额度可不受月收入限制。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上限的职工和缴存单位的离退休职工采用收入证明确定月收入,其他职工的收入情况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反推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贷款,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不低于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且不低于按等额本息法计算的自由还款方式下约定的月最低还款额。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月还款额不低于本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严格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实行查住房、查贷款、查购房提取的政策,即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尽责调查,查询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贷款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购房提取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仍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的政策。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小户型首套住房的上浮贷款额度。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个人信用等级为A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个人信用等级为B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5%。购买第二套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非政策性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再上浮。
四、优化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与受理
借款申请人到资金中心委托的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见附件2,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双方均须到场),符合受理条件的,受委托银行予以受理。
(二)贷款审批
借款申请经审核审批后,受委托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担保及签约
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产权人到担保机构驻受委托银行柜台办理贷款担保,并到面签柜台签订借款合同。
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借款申请人须先办理过户,再办理担保及签约手续。
(四)放款
受委托银行于借款合同签订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借款人于放款3个工作日后领取借款合同。
五、加大违规违约行为惩处力度
(一)缴存职工有违规提取等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行为,不享受贷款额度上浮等差别化优惠政策,资金中心有权视违规情节轻重下调其贷款最高额度或拒绝受理其贷款申请。
(二)申请贷款前2年内,个人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连续达到6期的,不予贷款;存在其他逾期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不享受贷款额度上浮,或下调其最高额度。
(三)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采取伪造材料、隐瞒婚姻状况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贷款的,拒绝受理其贷款申请,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取消贷款申请资格,同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已发放贷款的,资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全部本息。给资金中心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资金中心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借款人在贷款后无故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贷款存续期间发生违约,经多次催收仍处于违约状态且无正当理由的,资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全部本息,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信用记录。
自2013年4月8日起,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所购住房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其贷款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以前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请及时转发所属在京单位,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
1.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
2.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