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5〕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惠,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职工购买首套房的贷款支持力度。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关要求,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内,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的缴存时间、个人账户余额、还款能力、配偶缴存情况等因素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贷款受理前1年之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原规定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按照2万元计算,调整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按照5万元计算。
二、加大对职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自2015年2月9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且为首套自住住房的,比照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缴存状态,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三、实行贷款受理单和限时办结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网点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自受理单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因个人原因补充材料的时间)完成审批。
四、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网站(www.zzz.gov.cn)“个人贷款查询”栏目,或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网点试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查询贷款办理进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以审批结果为准。
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资金中心网站“投诉建议”栏目、59059001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或反映,资金中心将及时处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8日起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