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款交款
(一)业务概述
中央国家机关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产生的售房收入,应当按照权属不变、集中管理、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应将收取的本单位产权房屋售房收入,统一存放至本单位在资金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户内。
(二)交款方式
售房款交款支持三种方式:
1.单位集中收款:单位集中收取职工购房款后,在F系统中录入交款信息(注明房款性质: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职工住宅),生成并打印《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交款通知书》。填写信汇凭证或转账支票,以主动付款的方式将所收售房款全部转入开立在资金中心的单位售房款账户。信汇凭证备注(附言)栏和转账支票备注栏应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交款通知书》上打印的申请编号。
2.职工个人交款:单位经办人登录F系统录入业务信息后,生成并打印《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交款通知书》。职工个人持通知书到受托银行网点交款。
3.银行上门收款:单位与受托银行签署上门收款协议,由银行上门收款。上门收款方式包括集中收取现金,POS机收款等。受托银行收妥相关款项后,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在系统中发起交款申请,录入业务申请编号和本次收款的金额。
注:单位或个人采取上述三种方式交存售房款,如出现资金到账在先而无相关交款信息的情况,受托银行要尽快联系相应单位或个人,受托银行在系统中代单位发起申请,完成资金到账确认。
(三)办理地点
经办网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区内所有网点
经办网点: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区内所有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