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协议(跨行)
协议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协议(跨行)
甲方(收款人):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乙方(付款人):
付款银行: 付款账号:
付款银行联行号: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
单位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约定扣划日:
为方便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定期从乙方付款账户扣划应缴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乙方应与其付款银行签订委托扣划相关授权书,确保款项的支付。
二、本业务设定的扣划日为每月5日、15日、25日,特殊情况由甲方另行通知或公告。乙方应在约定扣划日的3个工作日前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单位版提交缴存核定信息,并保证付款账户余额足以支付应缴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扣划不成功的,甲方将在其他扣划日依次进行扣划。
三、乙方付款账户信息变动的,应在约定扣划日的3个工作日前到乙方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和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四、乙方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五、因乙方未及时提交缴存核定信息、付款账户余额不足、付款账户信息变动等原因导致约定缴存不成功的,视为未正常缴存,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对付款金额有异议的,可向乙方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查询。
七、因不可抗力和银行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若欲终止本协议不再履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办理协议终止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乙方付款银行和乙方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业务专用章: 乙方签章:
经办网点业务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手 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