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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及清册填表说明

发布日期:2016-07-07来源:本站 点击:

        一、填表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二、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单位的最上一级主管部门,须是《中央国家机关一级部门名称一览表》中列出的单位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三、单位性质代码按以下原则填写: 01机关,02财政补助事业,03经费自理事业,04国有企业,05集体企业,06外商投资企业,07私营企业,08社会团体,09民办非企业单位,10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11其他。

        四、隶属关系按以下原则填写:A中央,B北京市,C外省市,D其他。   

        五、行业类别按以下原则填写: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 C 制造业,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Q 卫生和社会工作,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 国际组织。

        六、总表中的“汇缴职工总数”、“月汇缴总金额”须与所附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清册的人数、金额合计相符。

        七、清册新增采集“社保缴存基数”和“移动电话号码”,准确申报移动电话号码的职工可享有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清册首页下方缴存合规承诺事项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八、总表及清册内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九、总表及清册一式三份,单位填妥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经办网点,经办网点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资金中心一份。同时,清册须另提供电子版交经办网点留档。

总表及清册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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