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休职工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三、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4号)
3.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5号)
4.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6号)
5.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8〕2号)
6.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3〕117号)
7.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国机房资〔2014〕223号)
8.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国机房资〔2015〕12号)
9.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5〕17号)
10.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措施的通知(国机房资〔2015〕18号)
11.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16〕4号)
12.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国机房资〔2016〕13号)
1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
14.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的通知(国机房资〔2020〕5号)
四、贷款一步式受理网点
详见门户网站-住房公积金贷款网点
五、决定机构
资金中心
六、个人贷款业务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7.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的;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4.近2年内,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连续达到6期的;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骗提记录的,自退回提取之日3年内不予受理;
6.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已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清单(新建住房)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清单(存量房屋)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清单(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内容详见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下载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窗口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通过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准备。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或资金中心网站咨询政策、办理流程并领取下载申请材料。
(二)申请。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申请贷款并面签借款合同。
(三)审核。受委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四)担保。审核通过后办理担保手续。
(五)放款。担保完成后贷款发放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将资金划入售房人指定账户。
(六)还款。借款申请人每月按时还款,直至借款还清。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见办理基本流程。
(二)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或按项目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提供上门服务和一站式服务。
(三)离退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十二、个人贷款审核时限
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补充、修正贷款申请材料或向其他机构获取借款人与贷款审核相关信息的,所经历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十三、审核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十四、审核结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确认书》
十五、结果送达
贷款审核通过,系统自动向借款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业务
(一)依据《民法典》、《行政许可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借款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撤销贷款申请
3.查询贷款审核进度和办理时间
4.选择贷款银行
(二)根据《民法典》、《行政许可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等,借款人承担如下义务:
1.不得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2.如实申报情况,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
3.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不得拒绝资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
(二)电话咨询:65990000
(三)网上咨询:资金中心网站/服务专区/在线咨询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资金中心贷款管理处
(二)电话投诉:65990000
(三)网上投诉:资金中心网站/服务专区/投诉及建议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广渠门外大街甲28号院16号楼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00-5:00(冬)1:30-5:30(夏)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借款申请人可通过资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和微信平台依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账号查询本人贷款审核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