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资金中心的组织机构设置,住房资金业务网点地址及电话,业务咨询和投诉电话。
2.资金中心制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3.资金中心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定的办事指南。
4.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途径
主要通过资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印发文件、宣传材料等途径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资金中心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资金中心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甲28号院16号楼
办公时间:5月1日 - 9月30日8:00 - 12:00,13:30 - 17:30
10月1日 - 4月30日8:00 - 12:00,13:00 - 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10 - 6599 3211
邮政编码:100022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向资金中心申请领取,也可在资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资金中心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到资金中心办公地址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邮寄提出申请。申请人可按照公示的资金中心信息,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以资金中心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或者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资金中心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要求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资金中心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资金中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资金中心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将在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资金中心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答复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资金中心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资金中心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资金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金中心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或者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金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