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按照政策规定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提取申请材料,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划转到职工住房公积金卡内,住房公积金卡为本人名下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任意一家I类储蓄卡。
三、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2号)
3.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3号)
4.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5号)
5.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
6.关于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14〕218号)
7.关于放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的通知(国机房资〔2015〕10号)
8.关于支持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国机房资〔2015〕19号)
9.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国机房资〔2016〕10号)
10.关于开展守信激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国机房资〔2016〕11号)
11.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机房资〔2017〕3号)
12.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的通知(国机房资〔2017〕4号)
13.关于开通掌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7〕6号)
14.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2号)
15.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0〕1号)
四、受理机构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详见门户网站-便民工具-网点地图)
五、决定机构
资金中心
六、审核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缴存职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房提取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材料
详情见门户网站-业务指南-提取业务。
九、申请接收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网上业务大厅或微信平台。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线上办理。
1.缴存职工可通过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微信平台提交申请。申请网上提取情形:
(1)租房提取;
(2)购买北京市商品住房(新房、二手房)首次提取;
(3)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
(4)购房非首次提取;
(5)退休提取。
2.审核通过后资金到账的或审核不通过的,系统自动向缴存职工发送短信通知。
(二)线下办理。
1.缴存职工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2.经办网点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提取审核通过的,经办网点留存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办理具体提取业务并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住房公积金卡。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十一、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审核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审核通过后资金到账的或审核不通过的,系统自动向缴存职工发送短信通知。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有权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申请人应履行提供真实有效提取相关材料的义务。
十五、咨询途径
线上咨询:资金中心网站/服务专区/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65990000
线下咨询: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线上投诉:资金中心网站/服务专区/投诉及建议
电话投诉:65990000
线下投诉: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