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5〕1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和《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6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6年3月31日前,各有关单位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系统)完成计划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
申报2026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规定,单位应将售房款交存至指定的售房款专户内,并已按规定从售房款中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
(二)根据《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2003〕205号)规定,职工住房档案是各单位申请和发放住房补贴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工作。未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
(三)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应制定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申报及使用流程
(一)计划申报。各单位通过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称F系统)填写《2025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上年决算汇总表》《2026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2026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
(二)额度核定。资金中心汇总审核申报数据,核定各单位年度补贴计划额度,各单位可通过F系统查询额度下达情况。
(三)使用支取。各单位根据下达的计划额度,向资金中心提交使用支取材料。
1.通过F系统填写、打印《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补贴发放支用申请书》和《2026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用基础数据表》,并加盖公章。
2.单位根据F系统填写内容报送书面申请,简述单位性质、基本情况、住房补贴整体发放情况以及发放住房补贴公示范围、公示结果等事项,对填报数据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加盖公章。
3.行政及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提供财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2026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复或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京中央单位住房交易办公室核实住房档案无误,F系统业务状态显示“住房档案审核完成,可影像化”后,各单位将上述4项纸质材料送交资金中心。资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单位通过F系统打印付款确认书(一式3份),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财务章及法人人名章)后,可前往经办银行办理资金支取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对未按照要求申报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拨付资金。
(二)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档案,严格执行住房补贴发放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准确计算金额,并根据住房补贴实际发放情况,如实填报住房补贴计划基础数据,确保填报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三)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和公示制度。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表;单位应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职工住房状况在本单位张榜公布1周。无异议后,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四)使用售房款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按年度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当年申领资金应于年度内执行完毕。
(五)各单位应组织财务、房管、人事等部门对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进行核定,切实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附件:填表说明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5日
(联系人:葛庆彬65993068 满逸65993054 技术支持 65993027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甲28号院16号楼资金中心31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