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0〕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部门:
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21财政预算年度(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2021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778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20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传达布置。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财政预算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相关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二)倡导网上办理。适应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提倡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确需向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网点递交材料的,可容缺办理,单位择时补交相关材料。
(三)完善基础信息。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是开展精准服务、明晰资产权属、防范资金风险的基石。请各单位准确填报单位性质、单位层级、通讯地址、经办人联系方式、职工身份信息、职工移动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上线前登记的职工身份信息与其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论其账户为正常状态还是封存在单位名下,此次信息核定时应统一予以准确调整,并将不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封存账户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
(四)确保按时完成。以财政预算年度为缴存周期的单位,应在完成12月正常汇缴后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于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