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1〕12号),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0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2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经批准后,单位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比例缴存。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传达布置。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倡导网上办理。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不再报送《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纸质材料。
(三)完善基础信息。请各部门准确填报单位性质、单位层级、通讯地址、经办人联系方式、职工身份信息、职工移动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四)确保按时完成。以住房公积金年度为缴存周期的单位,应在完成6月份正常汇缴后,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完成。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6日